治安调解的主要条件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4、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5、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治安调解的“四宜四不宜”:
1、宜解不宜结;
2、宜和不宜激;
3、宜缓不宜急。
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调解时,必须注意:
(1)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2)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3)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未达成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6)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
第十章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