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是伴随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与变化,在摸索中逐步发展的一个从无到有的制度创新过程,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如图1所示主要是由上海、深圳地方政府负责。分别颁布了一些有关股份公司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这时的证券监管处于初始萌芽阶段。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8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此时,证券市场监管是一种多部门监管组织系统,由国务院证券委统管全国证券市场有关事务。证券委由人民银行、计委、体改委、财政部等16个国务院直属部委相关的副部长级官员组成,采取例会形式办公,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机构,在其下面设立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活动。管理过程中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参与较多,其中每年由国家计委和证监会编制本年度股票发行规模,主要由证监会负责各省(市)计划额度的分配、审批发行上市公司资格、审批证券经营机构的主承销商资格,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管理;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机关审定从事证券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定有关股票交易方式的开发事宜,负责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及国际监管合作事宜,负责日常检查处罚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从事证券经营业的专营与兼营金融机构的确立、变更、破产和日常督查予以负责,监管这些机构的市场进出资格标准。中国证监会同时授权部分省(市)成立了证券监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这样便形成了证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监管的多部门监管组织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