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格局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拨改贷、投资包干、实行可行性分析制度、招投标制、成立国家投资公司以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出,不但打破了高度集中的国家单一投资体制,形成了包括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的多元化投资结构,而且促使利益相对独立的各投资主体能够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关心自己的投资,这对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促进投资市场逐步形成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改革所形成的现存投资主体格局的最显著特征,是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依然是最重要的投资主体。如2001年,政府投资占社会投资总额的71.55%,以集体和个体经济为代表的民间投资所占的比例仅为28.45%。这显然无法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投资市场的主体和基本单元应该是具有独立利益并能承担相应风险的各类经济组织。拥有投资决策权,并具有独立化利益的、以各级政府、各部门为代表的投资主体,并不能对投资项目的筹划、投资运营、资金回收的全过程负责,因此不可能相应地承担起投资失误的责任和风险。投资主体的权力、利益和风险的不对称,使传统高度集中的投资体制的弊病难以真正克服,投资效益低下、投资结构失调、低水平重复建设,大量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巨大的损失浪费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