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时候进行拆迁纠纷裁决

  拆迁裁决纠纷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出决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按规定应当举行裁决受理前听证而未举行的;

  6、申请人申请裁决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又未按裁决机关要求补正材料的;

  7、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行政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对征收拆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年来,涉及征收拆迁的案件数量一直位居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排行榜的前三位,平均每年的案件数量在七八千件左右,预计未来仍将持续这样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针对房屋征收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主要就是要解决强拆的问题。

  征收拆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还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公告征地是政府在沟通民情方面做出的很好地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