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检委会会议程序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