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全部流程

  (一)前期接触与初步判断;

  (二)签订委托协议书;

  (三)申报材料准备阶段;

  (四)正式申报阶段;

  (五)公示报道,在《中国驰名商标》杂志和“中国驰名商标网”上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宣传,并录入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

  (一)行政认定

  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通过商标局认定: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

  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人民法院才依法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方能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

  (二)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具有个案性、即时性和司法效力性,不宜以永久性或荣誉性的误导的驰名商标概念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提出过高的标准和要求。即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一件,认定一件。

  (三)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实行统一备案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司法认定的权威性,我们建议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统一由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坚持审慎、依法从严的原则对是否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在判决生效后向上级法院进行备案登记。

  (四)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主体与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属于事实状态,与他人并无关系,即不存在任何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确认驰名商标之诉没有被告,因此认定驰名商标不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征,不能成为单独之诉。

  (五)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而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是作为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商事案件的证据,因此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不能满足于以当事人双方对证据无异议,就对证据予以认定,而应审查证据的原件,从而避免认定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