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可以复审多少次,商标驳回有必要复审吗?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回驳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可以复审一次,如果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有必要复审。商标被驳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商标注册人放弃商标,不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有很多原因,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
商标驳回常见原因:
1、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驳回现在很多商标注册查询工作都是商标代理机构完成的,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是不同的,如果遇到不专业或经验少的代理机构,那么查询结果相对可信度是很低的。
2、由于违反强制规定导致驳回商标自身由于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被驳回。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盲查期导致的驳回商标盲期是无法避免的,我国商标法会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来驳回后提出申请的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有以下条件:
1、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要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3、申请的商标要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4、商标要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