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络侵权的主体以及赔偿标准
根据网络销售的特点,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有侵权商品实际销售者、侵权信息发布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搜索引擎提供者。
1、对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
2、对网络信息发布者,一般是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的情况,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
3、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上销售者提供销售平台,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商标侵权诉讼的问题。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两个维度。关于级别管辖,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标的较大,或者在区域内影响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可能由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关于地域管辖,商标侵权案件也属于侵权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