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商标代理人的条件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后,对于商标代理人的要求基本上无强制性要求,但是对于现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代为申请商标的,应具备商标的基本检索、分析能力,并熟悉商标申请流程,熟悉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能提供后续复审、续展、维权、预警等知识和能力的专业能力,建议寻求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作为代理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当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获得。其可以是图形或文字,也可以用声音、气味或立体图来表示。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

  (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二)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三)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四)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五)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