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务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谁

  (一)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