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之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
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
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
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
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4,无效,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财产全部泛还(原数或原价)
——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5,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的,起取得财产(包括已经和约定取得的),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子法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可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