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点小结——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效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须注意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宗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立法依据是《合同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①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条。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④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⑤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
所作的划分。根据《合同法》第107,108,111条的规定,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形态: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渠道:
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须等待履行期届至。②解除合同。③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1、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④无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相担保的违约形态。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②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③一方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④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二)实际违约(★★)
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
1、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履行。包括:①迟延给付,又称债务人迟延,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②迟延受领,指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3、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完全履行的进一步分类存在较多争议,多数教科书将其分为:①部分履行。②瑕疵履行。
三、违约责任形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形态,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
包括五种:①实际履行(继续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o②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
作)。③支付违约金。④适用定金罚则。⑤赔偿损失。⑥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
合同等双务合同)。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素有两个,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违约
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指各种具体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
要件。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违约行为。②不存
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
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
(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①受有损失;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指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依照另一方的请求依据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责任。在外观上,实际履行的内容依然是合同约定或者
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但在本质上,违约方承担的实际履行义务,乃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的违
约责任。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支
付价款或报酬)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
债务人未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另一方就有权请求其实际履行。换言之,金钱债务不发}=
履行不能”,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不受《合同法》第110条的限制
(除非债务人破产)。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债务人未全面、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请求债
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即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①法律上不能履行的。例如,债务人破产;债务的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合同成立后因为法律的修改或者政府的禁令,使合同标的物成为禁止流通
物(出版物成为“禁书”)。②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例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或者
毁损不能修复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了幢戈者履行费用过高。①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②履行费用过高。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如果实际履行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浪费,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可以认定为履行费用过高。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费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的价额。二是,如果履行需要的时间过长,也不适合
实际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时,债权人请求实际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3、需要注意的问题。①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责任并用,但不能与
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②实际履行可以与价格制裁并用。合同标的物的价款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的,实际履行时恰遇政府调整定价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价格制裁
条款。
(四)违约损害赔偿(★★★)
1、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
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
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
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人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①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
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④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
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2、惩罚性损害赔偿。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比如均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其责任性质可为作为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时),亦可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时)。我国民法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类型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高,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五)违约金
违约金责任,指在违约发生后,违约方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按照违约金适用的依据,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1、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①合同有效存在且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法规规定了法定违约金)。②发生违约行为。可见,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不以违约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损失的大小,只是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考虑因素。
2、违约金责任的适用。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中选择一种主张,不能同时主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受的定金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不能“不了了之”。
(2)实际履行不能代替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如果对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金的数额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支付违约金;反之亦然。
3、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