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有:
1、合同相对方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另一方主体为房地产建设单位;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则为业主委员会。
2、订立合同时间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产生于物业管理的前期阶段;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产生于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并通过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
3、合同履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密切相关,后者的生效往往伴随着前者的失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
4、合同内容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对建筑物建成初期的养护、安全保障以及配合建设单位为未来即将入住的业主提供服务等;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侧重于对建筑规划内建筑物的维护、环境及居住条件的保障等。
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有:
1、根据物业的性质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的管理人属于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需要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若业主大会仍然决定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人,则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