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南婚假国家规定

  2016年3月31日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婚假

  第四十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产假、陪产假

  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