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独特优越性
众所周知,与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族保障。信托可对家庭提供保障,并保护资产不受侵害:
——使资产不会落入挥霍无度的后嗣手中
——使资产不会被为了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士有机可乘
——使资产不会落入可能将家庭财富挥霍殆尽之无能后嗣之手
2、继承安排。信托是安排财产继承的有效方法,让您可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与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它机构。在一些有继承限制的国家,信托可助您弹性安排资产继承,您的财富更毋须受到复杂冗长的遗嘱认证程序影响,让您指定的受益人能尽快继承应得资产。
3、绝对保密。由于您的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合同无须项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此外,信托通常具有可充当公司股东之用,更可进一步隐藏公司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4、资产保障。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信托可使您的资产获得长期保障,此资产在法律上登记于受托人或指定人名下,而非您居住或设籍的国家,因此亦可保障您的资产免受债权人索偿。
5、资产统筹及管理。信托可助您将遍布全球的资产归纳入同一个架构之下,简化资产管理及统一财务汇报。
6、税务规划。成立信托可减轻甚至豁免下列税务负担:
——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
——赠与税
——财产税
——遗产税
就规划的角度而言,此项优点正可提供您处理家族之全球税务的考量。当信托对受益人执行资产分配时,受益人所在地的税法将决定此等分配是否应课税。建议您于资产分配前,事先寻求适当之税务咨询。
7、灵活运用。信托合同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以下列举的方式,皆可让信托本身具有相当的灵活度:
——信托是可被撤销的(信托法律网//编辑)
——受托人可以辞职(或被撤换)
——若基于政治或其它情势之考量,而有较为谨慎之必要,信托设立及执行之地点可以移转至其它法定管辖区域
——信托财产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分配可随时更改
合同中与您切身相关的条款,常会受不同因素影响,其中包括您财产规划的目标、您所选择的信托法定管辖区域与居住国之法律,以及您所要求的信托灵活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