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经济与当代金融的“润滑剂”:居间业务列入信托公司经营范围之思考
居间业务列入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对信托理论和实务的补充与启示
银监会已颁行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在对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一个新的名词跃然纸上——居间。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业务。居间又可分为指示居间(也叫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一,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中,即只接受委托,寻觅和指示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斡旋于交易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二,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三,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四,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最后三章分别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三者在法律上既有相当接近的亲缘关系,又有所区别和各具特色,在此不再详谈。实际上“居间”这个专业法律术语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中介”,故而居间合同也称“中介合同”,居间人也被称为“中介人”。它历史悠久、应用广泛,我国古代即有“牙行”、“经纪”之制,民间素有“跑合”、“掮客”之称。现在市面上广泛存在的二手房屋买卖、租赁、置换中介业务,公路边为空载长途货车提供货源信息的业务种类,就是以“居间”为法理基础的经济活动。在主体广泛复杂的商品贸易与服务活动中,“居间”传递商业信息、发现交易机会,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实现多赢,实现增值,在商品流通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
笔者的理解,居间、中介的概念主要是在商品贸易、流通与劳务服务业等实体经济中运用,在金融行业中它有自己的名词: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中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并购重组等活动,为长期资金余缺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中介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作为存贷款机构不同,投资银行的社会分工功能主要表现在沟通资金供需、构筑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集中四个方面。而金融信托业务在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投资银行概念范畴。特别是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行以来,全行业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后几年的金融信托实务中,信托业在资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投资理财的资金供给和项目融资的资金需求两者之间起到了桥梁和中介的作用。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与居间的异同也还是比较清楚的,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定义概念不同。居间人只寻求、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不是合同当事人,而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财产加以管理、运用和处分,居于整个设计的核心地位,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意图着重说明的是,我国《信托法》上的关于信托的这个定义强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或实现委托人的其它意愿),手段是寻求(或按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为交易对手,签订贷款、投资、租赁等各种业务合同加以运用。但在许多的信托实务、业务项目中我们发现,受托人实际上不一定绝对只是接受单方的委托,而是可以作为整个事务发展过程中双方主体的受托人,对双方都负有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受托义务。在这一点上信托的特质很接近于“居间”。试举例一二:(/)
一、表决权信托在青啤股权变更案中的成功运用
2002年,青岛啤酒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百威啤酒品牌的拥有者,以下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额为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币)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此前的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办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
A-B公司对青啤的兴趣由来已久,一直谋求进入甚至提出控股要求,但青啤公司作为国家特大型企业,作为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啤酒生产厂商(2003年青啤度过百年大庆),作为中国民族工业的标志和典型象征之一,青啤人对其品牌“纯洁性”的维护有着近乎执着的坚持。对于外资进入既有需求的一面,又有对其控股之心和自有品牌丧失疑虑、抗拒的一面。
所以青啤与A-B公司寻求进一步合作的努力十年间一波三折,几经反复,数度山重水尽又柳暗花明,终至成功,其中的奥秘就在于投资银行的精巧设计和表决权信托的引入。
按照双方的战略合资协议,青啤公司股权变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仍多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在股票流动渠道顺畅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的隐患,站在青啤(-提示:青岛市国资办)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所以说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它克服了经济实体合作联盟过程中经常是不可能回避和逾越的障碍----控股权之争,破除了合作双方道路上的阻碍和坚冰,打倒了拦路虎、移开了拌脚石,是解决难题的答案,打开铁锁的钥匙。
再具体的操作是,青啤-A-B合资中引入了信托受托人的设计。在2005年4月《战略投资协议》已提前执行完毕,A-B公司持有的三批可转债全部转换为H股后,根据协议的事先安排,一家名叫“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的公司作为青岛国资委和A-B公司双方的受托人出现在青啤公司的股东名单中,持有9157万股H股,持股数居第5位,此即7%的股权表决权信托安排。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须按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的书面指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而归属于该股份的经济利益,包括股息、利益分派及款额支付均按A-B公司指示处理。所以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在此是作为合作双方都信任,按其指令处理股权事务的受托人,而不是单方的受托人。(/)
青啤公司股权变更表
青岛啤酒
变更前
(2002年中期)
比例%
变更后
(2005年4月)
比例%
总股本(万股)
100000
100
100000+30822=130822
100
国家股(万股)
(由青岛国资办持有)
39982
39.98
39982()
30
.56
法人股(万股)
5333
5.33
5333
4.08
沪市A股(万股)
20000
20
20000
15.29
H股(万股)
34685
34.69
34685+30822=
65507
50
.07
H股中A-B公司持股(万股)
4500
4.5
4500+30822=
35322
27
2005年6月30日青啤公司前十名股东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99820000
30.56↓
国家股
2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294656373↓
22.52↓
H股流通股
3
安海斯-布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45321918↑
11.11↑
H股流通股
4
A-B Jade HongKong Holding Co。,Ltd。
116321918
8.89
H股流通股
5
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
91575342
7
H
股流通股
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9250000
2.24↓
境内法人股
7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
19080000
1.46↓
境内法人股
8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7000000↑
0.54↓
A股流通股
9
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6843922↓
0.52↓
A股流通股
10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6509013
0.5
A股流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