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变更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信托变更是信托设定后,对原委托内容的变动。主要包括变更信托目的和信托授权。

  信托变更分为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一)资金信托即是通常接触到的以投资为目的的信托产品,也是大部分包括选信托网在内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包括股权信托、债权信托、收益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专利信托等。根据财产权利类型的不同,财产权信托又可进行二级分类,例如债权信托可以分为应收账款信托、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等。

  信托产品不会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信托产品属于中等收益,较低风险。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不同。但是,信托产品通过严格筛选融资方、投资项目、担保方,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使投资风险降为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