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示含义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一个基本法观念,它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从而使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债权人追及范围之外。信托财产独立性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功能的实现,但同时给交易第三方带来了困扰,因为第三方无从知道交易对象究竟是不是信托财产。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同时,切实保护交易第三方利益,在这方面,信托公示制度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谓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从而使交易第三方对交易对象是信托财产还是受托人自有财产能充分识别,保证第三方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确保第三方免受无谓损失,从而平衡受益人和第三方的利益关系。从国际上看,英美信托法未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大陆法系信托法则有此规定。如日本信托法规定:“对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如不登记或注册,其信托不得对抗第三者。”我国也有信托公示制度,《信托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这一规定能有效保护第三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对受托人履行职责也有监督、促进作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