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日本新信托法的理论探讨

  关于新《信托法》(指2006年12月颁布)总体的意义已在其他多种场合作过说明,本文仅就和信托的一般理论问题相关的几个论点进行一些讨论。所谓“信托的一般理论”,是指诸如“为什么要认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界定受益权的性质”等具有高度抽象性的论点。在修改《信托法》的时候,虽然就“信托的一般理论”问题也进行过讨论,但是《信托法》修改的着眼点是如何应对信托的新的社会需求,由此看来,可以说这些讨论只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对传统信托理论进行重新认识而已。不过,在这次《信托法》修改中,也有一些需要改变,甚至重新审视以前的信托观念及其背后的信托理论的内容。

  在《信托法》的改正之时,需要探究的信托基本观念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原应该花更多的时间进行讨论的,不过最近的立法状况已不允许进行如此长期的思考。人们已经批评法制审议会的审议花了太长的时间。实际上,迅速地应对切实的社会需求是必要的。但是,理论上的问题也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在这样的相互紧张关系中,并不能因为立法已经规定了就停止讨论,相反,需要在理论上继续对立法似乎已经解决的问题进行批判性的讨论,这对法律的发展乃至信托法的发展都是不可欠缺的。【未完】

  >>>点击这里直接浏览或下载全文(PDF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