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信托目的;

  (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6)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7)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

  (8)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

  (9)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11)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

  (12)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7)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以信托资金购买自有财产或者以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财产;

  (9)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7)至(8)项的限制。

  二、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信托的基本职能包括哪些?

  信托的基本职能——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其主要体现在:

  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