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信托目的;
(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6)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7)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
(8)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
(9)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11)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
(12)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7)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以信托资金购买自有财产或者以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财产;
(9)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7)至(8)项的限制。
二、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信托的基本职能包括哪些?
信托的基本职能——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其主要体现在:
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