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账户不等于信托账户
浙江省余姚市法院(2014)甬余执异字第23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全称。本案中法院冻结的账户名称为赛日新材料,而非信托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华融信托与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日新”)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华融信托以设立的“华融赛日新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向赛日新放贷,贷款金额拟定为3亿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向赛日新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后者的经营流动资金。
据了解,当时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赛日新签订《用款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赛日新在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开立账号为94xxx17的专门账户为监管账户。赛日新使用信托资金时,应向华融信托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由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完成划款。
后由于赛日新在浦发银行贷款到期,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浙江赛日新94xxx17账户中1680万元资金,当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扣划94xxx17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65万元。
对于上述裁定,华融信托提出异议,认为信托资金虽已进入监管账户,但赛日新尚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申请使用资金,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从性质上说仍是信托财产,法院划扣监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不合规定。“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公司委托的监管银行,滥用监管银行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缺乏法律依据。”华融信托称。
因此,华融信托要求法院撤销这一执行裁定书,并将已经扣划至法院的1665万元返还至上述监管账户。
法院审查后的结论是,94xxx17的账号存款人确为赛日新,而非华融信托。法院通过查询资金流向后发现,华融信托曾将1亿元资金分两次打入赛日新账户,赛日新再将这1亿元资金陆续汇入宁波维远,而后宁波维远又将1亿元打入94xxx17账户中。
法院据此认定,最终赛日新账户中的款项仍然系华融信托的信托资金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