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税完税价格程序

  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程序包括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出现以下情况,海关可以启动价格磋商程序,与纳税义务人充分沟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类似、倒扣、计算、合理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前来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依次使用5种非成交价格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估价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