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贸易关税的种类有哪些?

  (一)按商品流向分类

  按征税商品的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类。

  1、进口税即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它一般是在外国商品(包括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地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进口税可以是常规性的按海关税则征收的关税,也可以是临时加征的附加税。

  2、出口税是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由于世界各国为了鼓励出口追求贸易顺差和获取最大限度的外汇收入,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出口税。

  征收出口税的主要目的:

  1)增加财政收入。

  2)保护国内生产。一是针对某些出口的原料征收,以保证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原材料资源供给;二是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限制外国跨国公司在国内低价收购;三是防止无法再生的资源逐渐枯竭。

  3)保障国内市场。即通过减少出口保障国内供给,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国内经济。

  4)转嫁开发费用。为了转嫁开发和生产垄断产品所需的费用,同时又不影响该产品出口,对独占产品出口课征。

  3、过境税也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领土(或关境)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过境税作为一种制度在重商主义时期得以确定。征税方可以凭借得天独厚的条件获取一定的收入,既可以充足国库,又可以转嫁国内的某些经济负担。由于运输业的发展及运输竞争的加剧,加上各国财政来源收入增加,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各国相继废止了过境税,代之以签证费、准许费、登记费、统计费、印花税等形式,鼓励过境货物增加,增加运费收入、保税仓库内加工费和仓储收入等。

  (二)按征税目的分类

  1、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从关税设置的目的看,最初,关税只是作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所以也称之为财政关税。财政关税达到增加收入目的的条件是:

  1)关税负担全部转嫁于外国,进口商品价格不因此而提高;

  2)进口量及进口消费不减少;

  3)国内没有与进口品相同的产品。

  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设置的关税称之为保护关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以后,关税的保护作用开始被发现和重视起来,逐渐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关税达到保护目的的条件是:

  1)进口税必须高于国内的消费税,以提高进口品价格,从而保护国内工业;

  2)进口量及进口消费下降,减少外国商品对本国生产的压力;

  3)国内存在进口竞争产业。

  2、报复性关税是指对特定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行动而临时加征的进口附加税。

  加征报复关税大致有几种情况:

  1)对本国输出的物品课以不合理的高关税或差别税率;

  2)对本国物品输出设置的障碍;

  3)对贸易伙伴违反某种协定等所采取的措施。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的“超级301”条款,就是关于针对“不公平”贸易伙伴实施报复的条款,其手段之一就是加征临时性报复关税。

  3、科技关税是对技术先进、竞争能力特别强劲的产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费用。科技关税是一种进出口价格控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就通过征收这种进口附加费用,来提高这类进口产品的销售价,削弱其竞争力。

  (三)按征税待遇分类

  1、普通税

  由于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的差异,从而对来自不同的国家的同样产品会采取不同的税率,以示区别对待。普通税率适用于无任何外交关系国家的进口商品,是最高的税率。现在仅个别国家的商品实行这种歧视性税率。

  2、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适用于有经济贸易关系的国家的进口商品。经济贸易关系的不同,则适用不同程度优惠的税率。优惠税率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特惠税率等多种形式,这些都在一国的海关税则中一一列明。普通税率一般要比优惠税率高1至5倍,个别甚至达10倍。最惠国税率有的也称协定税率,是根据所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所给予的优惠税率。如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之间相互适用最惠国税率。

  美国采用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三栏税率;日本将税率分为基本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等四栏。其暂定税率相当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贸易协定但与日本友好的国家。欧洲共同体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实行包括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协定国税率和特惠税率在内的五栏税率。

  (1)特惠关税是一种特别优惠的关税,它是对特定的某一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关税最早实行于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宗主国在殖民地市场上占据优势。最有名的特惠关税是英联邦帝国特惠制,它是在1932年,由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建立,自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市场后,帝国特惠制也随之名存实亡。

  现在实行特惠制的主要是欧盟(初创时欧洲共同体)向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提供特惠的“洛美协定”。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签订,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5月31日正式签字,其有效期首次达20年。受惠的非加太国家或地区已从最初的46个增加到86个。

  “洛美协定”在关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有三点:

  1)欧洲共同市场对来自非加太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品全部给予免税优惠;

  2)农产品的96%免税;

  3)这些发展中国家无须给予反向优惠。

  “洛美协定”的特惠关税是目前世界上免税程度最大的一种特别优惠的关税,还包括放宽部分非关税壁垒。

  (2)普遍优惠制度关税,简称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商品,特别是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的制度。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主要的原则。普遍性是指所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非歧视性是指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待遇;非互惠性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经济增长。普惠制的实行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促使会上作出了普惠制决议。1971年7月欧洲共同体首先制定普惠制方案,随之,28个国家先后实行普惠制,其中市场经济国家22个,计划经济国家6个。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达170多个国家或地区。

  实施普惠制的国家都各自制定方案,在提供关税优惠待遇的同时,又规定了种种限制措施。各国的方案不尽相同,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惠国或地区。普惠制原则上是无歧视的,但各给惠国从各自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对受惠国或地区进行限制。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不包括1)石油输出国;2)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3)贸易中与美国有歧视或敌对的国家等。

  2)受惠商品范围。一般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都列入受惠范围,但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及皮革制品和石油制品常被排除在外,农产品受惠较少。

  3)减税幅度。受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的差额,即普惠制的差幅。假设某一商品最惠国税率为10%,普惠制税率为免税,其普惠制差幅为10%。通常工业品的差幅较大,农产品的差幅较小。普惠制成为最惠国待遇的特例。

  4)保护措施。由于普惠制是一种单向的优惠,为了保护本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惠国一般都规定保护措施,内容包括:①免责条款,即当受惠商品进口量增加对本国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重大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②预定限额,对给惠商品预先规定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不予享受;③竞争需要标准,即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商品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限额,则取消下年度的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5)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优惠的好处仅仅给予发展中国家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证明文件等三个部分。

  原产地标准是普惠制产地证表格A第8栏的标题及其要求填写的内容。这是产地证书的核心部分。受惠国的签证机构必须按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审核签发原产地证明书,作为享受优惠的凭证。

  原产地标准通常采用整件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种形式。整件生产标准也称完全原产品,即产品完全在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原料和部件。实质性改变生产标准针对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是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确定其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概念是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或生产,使该产品得到其特有的性质或特征,该出口国才被认为是货物的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又可分为三种具体的规定。

  ①最后改变标准。就是在原产地完成了成品的最后一道加工程序。这种加工实质上改变了原产品性质,使其具备了新产品的特征。但这种加工不是仅仅为了改变原产地以谋取关税的优惠。

  ②加工标准。就是货物在原产地必须经过给予该产品以基本特征的加工程序。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税则项目的改变;即如果原料(配件)经加工制造(装配)为成品后,税目发生了变化,即成品的税目已非所用原料的税目时,就可以认为进口的原料已经过了实质性的改变。但并不是所有的原料和部件到成品的税目变化,都会引起商品的性能和特征的变化。因此,一些给惠国把此种情况作为例外,并把这些例外分别列入加工清单A和清单B内。清单A(listA)规定,虽然商品税目改变,但进口商品没有经过充分的加工,仍然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制定合格加工清单,规定某些商品在原产地生产时必须的加工要求。清单B(listB)则规定,虽然税目没有发生变化但仍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如用进口玻璃纤维加工成纤维织品,虽然税目没有变化,但经过了复杂的加工过程,可以认作经过加工有了实质性改变。

  ③百分比标准,也称增值标准,即出口产品在生产中所使用的非生产国原料或部件的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规定该产品中生产国的本国原料和生产费用总和所占的比例。必须等于或超过一定的比例,该产品才被认为有了实质性的改变。通常产品中的进口国成分视作原产国成分。

  6)直接运输规则。指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这是一种必要的技术手段,以确保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

  有的普惠制方案还订有“毕业”条款,指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随着它们的经济状况的改善,不能再享受特别的优惠待遇,而逐步从普惠制受益者身份毕业。有的方案实行受惠国整体毕业,有的则采用部分毕业,即那些行业或产业已经发展起来了,那么就取消该行业或产业产品的普惠制待遇。

  3、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正常的进口关税以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这类关税在海关税则中并不载明,并且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因此,进口附加税也称特别关税。

  设置进口附加税的主要目的包括:

  1)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

  2)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

  3)对实行歧视或报复的国家实施报复等。

  根据不同的目的,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贴补税、反倾销税、报复关税等。

  (1)反贴补税又称抵销税或补偿税。

  它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贴补都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不论奖金或贴补来自政府或同业分会等。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贴补数额征收。

  国际贸易中,一般认为对出口商品采取补贴方式是不合适而且是不公平的,它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自由竞争原则相违背。为此反贴补税被视作是进口国抵御不公平贸易的正当措施。征收的目的在于抵销进口商品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保护本国产业。

  (2)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与工业。所谓倾销是指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正常价格在其他国家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它使进口国厂商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造成冲击。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有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稍税。

  但是,对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的含义、反倾销的实施方式等,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一些发达的国家则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来自低成本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加以限制,反倾销扩大化的趋势明显,成为非关税壁垒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