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事务担保担保物如何规定

  一、海关事务担保担保物如何规定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担保人,可以提供的担保物种类有哪些呢?对此本条作出明确规定,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担保方式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提供担保。这是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我们知道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可自由兑换货币则是以外国国家或地区货币单位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如美元、英镑、日元、法郎、马克等。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从性质上都是金钱,而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的象征与等价物,因此也是最为传统和最普遍使用的担保方式。

  按照本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这几种担保物所代表的是一种能够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权利,它还具有可让与性,因此是一种适合设立担保的权利,其中汇票是指以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受款人一定货币金额的票据;本票是发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向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的票据;债券、存单都是借用合同的凭证,是债权存在的证据。

  按照本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提供担保。保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它依赖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此也是一种适合作为担保物的担保方式。

  按照本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也就是说担保人除可以前述几种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外,还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在当前海关担负着既要加大查处走私案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的双重任务情况下,解决好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为此赋予海关一定的对担保物种类和方式的决定权是必要的,当然海关认可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所以本条作出这一原则性规定。

  二、海关事务担保担保责任的条件

  根据现行的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三)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五)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有其他规定的,那么海关事务担保要适用那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根据本法将由国务院制定的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其中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的规定就必须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