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的方式包括哪些?
证券承销或狭义上的证券发行是指自证券发行文件披露始至证券销售交割完毕的整个过程。依各国的实践,此阶段留有的待确定因素应仅为证券发行价格、承销协议签署、招募文件披露、有效认购之确认(发行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问题。由于我国对上述大部分问题采取实质审批,故其相关的规则和制度均有特色。根据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在其拟发行证券的申请获得必要的批准后,方可按照预定的发行方案发行证券;这一过程对于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证券发行来说,是大体相同的。
1、证券发行方式
按照中国的证券法规和证券发行实践,目前的证券发行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⑴认购证抽签发行。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证券时须首先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公开发售认购申请表(认购证),每一单位的认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认股权,并载明认购证号码;在认购证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日期,在公证人监督下对证券认购证号码进行尾数抽签;凡持有中签认购证者,方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认购证将作废。
⑵存单抽签发行。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时须首先通过银行机构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发售专门的定额定期存款单,每一定额存款单同时代表一定数量的证券认购权,并载明存单号码;在存单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人监督下对上述存单号码进行尾数抽签;凡持有中签存单者,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的存单将转变为单纯的定期存款单。
⑶上网定价发行。这是近年来普遍采取的方式,依此发行方式,承销人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定价招募;每个已在两大证券交易所开设了证券帐户的投资人可以认购规定数量的证券,每认购10手证券标明一个认购号;在认购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在公证人监督下对认购号进行尾数抽签,中签者的认购将生效并交割证券,而未中签者的认购资金将返还。
上述证券发行方式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热销特点,与国际资本市场不同。
2、证券承销协议
按照国际融资惯例,证券承销协议通常是在发行准备阶段起草,并且在证券发行和招募文件披露前的最后时刻方签署(特别是发行价格条款)的,其目的在于避免市场风险,保障协议效力的确定性,保障承销协议与招股书披露的一致性。但按照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须预先获取批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承销风险。
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承销协议的必要条款要求比较简单,《证券法》第30条规定了7项必要条款,但在证券法实践中其内容往往要更多些。我国实践中使用的承销协议与国际证券市场中使用的承销协议在基本条款上大体相同,但有以下内容区别:⑴证券承销通常采取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⑵对于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规定较为简单,且有利于发行人;⑶协议中通常不规定陈述与保证;⑷证券发行价格条款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并通常受到政策限制。这些特点实际上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热销状况有关。
3、证券发行价格
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证券承销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发行人与承销人在承销协议中争议的焦点,这对于股票发行来说表现得最为明显。从整体来看,影响证券发行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因素、行业因素和发行人公司因素三方面。按照我国的法规,证券市场中目前主要采取市盈率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实际上采取政策控制。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确定证券(股票)发行价格除采取市盈率法、净现值法(NVA)和现金流量贴现法(DCF)等定价技术之外,还广泛采取路演(Road Show)方式和市场调研方式协助确定发行价格。
按照目前的政策控制,证券发行人和承销人在确定证券发行价格时,首先须考虑证券监管部门依据市场因素所确定的发行市盈率上限,并在该限制下选择拟发行证券的PE值;然后根据盈利预测审核结论所预测的每股当年税后利润乘以发行市盈率,以此确定发行价格。由于目前的市场始终未脱离热销状况,故承销人的商业风险较小。
4、招募文件的披露
根据证券法规的要求,在中国的任何证券发行均须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其招募章程须在指定报刊以登载方式披露。从理论上说,招募文件的披露通常应包括三项行为:⑴经验证后正式签署;⑵依规定程序公开刊登或私募送达;⑶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但由于我国对招募文件内容的确定采取实质审批程序,就使得招募书披露过程进一步复杂化。在多数情况下,招募文件的披露须经过以下程序:⑴经验证后初步签署;⑵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文;⑶对招募文件修改后再签署,并再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⑷依规定程序公开刊登和披露;⑸向证交所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证券法》和现行法规,招股文件的刊登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⑴招股文件的披露行为包括: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书概要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将招股书全文置于发行人公司所在地、证交所和承销网点;将发行公告和其他招股信息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⑵在招股文件公开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书内容;在获准公开募股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同时披露招股书概要、招股书全文和发行公告等文件。
⑶招股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招股书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⑷发行人和承销商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招股文件的同时,也可以自主选择其他非指定报刊披露招股文件,但须保证不同报刊的披露内容一致,且在非指定报刊的披露不得早于指定报刊披露。
(5)《证券法》强调任何招募文件的披露必须经过审批,并且上述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基金证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