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人条件
(一)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二)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
(五)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
(六)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主承销商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全面事务、承担主要职责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书的承销商。在中国,主承销商负责就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事务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如上报送审材料、报告承销情况等等。在股票的国际性发行中,主承销商有时称为“全球协调人”、“国际协调人”,并进一步分为地区主承销商(如亚洲地区主承销商、欧洲地区主承销商等等)。
(一)意思不同:
主承销商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全面事务、承担主要职责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书的承销商。副主承销商是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协助主承销商做好全面事务的承销商。
(二)权力不同:
主承销商是承销商中权力最大的;副主承销商是承销商中权力第二大的。
(三)作用不同:
主承销商的作用:
1、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2、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3、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4、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5、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6、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7、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等其他跟进服务等。
副主承销商的作用:
1、协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2、协助主承销商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3、协助主承销商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4、协助主承销商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