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与经营原则介绍

  信托机构的业务管理

  1、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信托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和投资。

  2、信托机构业务经营原则

  1)遵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2)忠诚尽力管理信托财产的原则。

  3)受托人应当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4)禁止从业人员向客户收受礼物,或参与信托帐户收入的分配。

  5)禁止从业人员议论和泄露信托业务及其他有关客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