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二)救助灾民;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