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合同签订注意什么
(一)强制险合同签订注意什么
1、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2、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就投保人而言,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这一规定意味着:投保人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必须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这与一般商业险允许分期支付的方式存在较大区别。
(2)就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向投保人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不按规放置强制险标志的后果
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保险单、保险标志是保险合同的重要证明,同时,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方便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均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此,及时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标志也是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保险标志是《条例》中特别规定的,用以方便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要求,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以保证制度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得到落实。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根据《民法典》规定,开发商五证不全的,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