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未年审,理赔少了三十万
由于驾照过期一年也没去年审,出了交通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1万元,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理由拒绝理赔。近日,武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的11万元。
陈某是常州武进区洛阳镇某木业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去年4月3日傍晚,陈某驾驶公司的货车在通过洛阳镇工业园区一个路口时,将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金某撞倒,金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解,陈某所在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金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共计人民币55万元。该木业有限公司随后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支付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30万元,但均被拒绝。今年1月,该木业有限公司诉至武进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上述两项理赔款。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认为:虽然原告为出事的车辆确实投保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原告的驾驶员陈某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其驾驶执照已经过期,应视为其系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理赔范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来,陈某在驾驶公司货车时其原持有的驾照已经超过有效期近一年未去年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明确将“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规定为免予赔偿的事由,因而针对原告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3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作为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事由,法院认为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并不同于无证驾驶,因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的11万元予以了支持。(记者施庆芳徐正诚马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