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车要“全保”
贾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追尾,不幸身亡,也导致对方人车俱亡。贾先生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须赔偿对方共50万元,尽管贾先生给爱车买了全保,财产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替贾先生向对方家属赔付了30余万元,剩下的20万元就得贾先生的妻子赔偿。
贾先生的妻子为此愁肠,却在处理遗物时发现丈夫于2009年10月在中意人寿投保了20万元的中意一路相伴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以及15万元的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中意人寿在收到贾太太理赔资料10天内,赔付其35万元。中意人寿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给车买“全保”的时候,别忘了给车主自己买份“全保”。
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为读者解读汽车“全保”各险种的保险责任,车辆“全保”几乎没有直接保车主。
不同险种保障范围:交强险:对人的保障有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千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由此可见,交强险对人的保障有限,最高赔付才11万,而且保的是第三者,不直接保车主。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交强险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的是第三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顾名思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的也是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本险种也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第三者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险保主要是保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根据贾先生的保额,保险公司最高赔付1万元。
其他的险种,如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附加上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均是保车辆的,不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