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之第三人过错归责

  引言: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了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赔偿责任。

  一、第三人过错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第三人过错,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事实具有过错。

  本条中涉及三个主体:名义侵权人、被侵权人(受害人)、第三人。

  “名义侵权人”,实际是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媒介,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这时若由名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失公允。但是,在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按份责任或依法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形下,或者名义侵权人本身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或管理、监护职责时,名义侵权人不能依本条规定主张免责。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直接把第三人列为赔偿义务主体(即被告)。关于诉讼程序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本条在所不问。诉讼的其他被告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而最终责任主体仍是第三人。

  本条指的是在一个侵权行为中出现第三人形成介入因素,从而阻断了名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则不应由名义侵权人承担,而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

  举例说明:甲厂向某湖排放有毒污水,污水流经乙承包的鱼塘旁的河边,丙因与乙素有仇怨,丙掘开河堤向乙的鱼塘排放污水,乙的鱼塘中鱼苗全部被毒死。经查,乙的鱼苗系被丙排放入的有毒污水毒死。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厂对乙有侵权行为,且按照无过错原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乙的损害结果是由丙造成的,因此,乙的损失应由丙负责赔偿。

  二、第三人过错归责的特征[/page]

  第三人过错归责的特征

  1、第三人有过错

  第三人对于损害有过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第三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这时,名义侵权人完全免责;其二,第三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这是指名义侵权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都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其发生情形不一,并不需要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也不需要有意思联络;此时,名义侵权人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而应当追究第三人相应的过错责任。

  2、第三人造成了损害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造成了损害的发生,二是第三人造成了损害的扩大。如果第三人虽有过错,但并未造成损害,也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则不存在适用第三人过错规则的情形。

  3、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名义侵权人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在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既可能导致名义侵权人责任的减轻,也可能导致名义侵权人责任的免除。一般来说,第三人的责任担负有以下几种:

  其一,第三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名义侵权人完全免责;

  其二,第三人与名义侵权人共同负责,既可能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能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其三,第三人的行为只导致名义侵权人责任的部分免除,各自按其对损害的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四,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首先由名义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名义侵权人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