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紧急避险承担民事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考虑当事人紧急避险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实包括以下几类:

  (一)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二)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四)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五)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