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同居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算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双方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