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客体是怎样的
合同之债的客体是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此为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在买卖、互易、租赁、保管等合同之债以及返还侵占物、返还不当得利等债的关系中,均以财物的交付为给付的具体形态。
2、支付金钱。金钱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的物,在债的履行以及不履行时的责任构成上具有自身特点,故应作为给付的独立形态。
3、移转权利。此处所谓移转权利,是指不伴随物的交付而单独将某项权利移转于他人,如债权、知识产权、名称权、股权的移转。
4、提供劳务或服务。
合同之债有诉讼时效,一般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
1、一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典136条)
3、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民法典129条)
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合同之债的特点:
1、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2、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