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鉴定机构筹建程序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2、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3、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6、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