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吗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但是除了以上四个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称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包括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决定,剥夺、取消权利和免除义务的决定以及奖励性决定等。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一般公民、组织进行的普遍监督检查和对特定公民、组织进行的特定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设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来划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这种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要形式的执法行为。绝大多数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要式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三)按照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分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又称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需任何人的请求而主动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等。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应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是指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许可证等等。

  (四)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与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直接进行、不需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执法行为。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必须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前提条件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存在,这种行政执法行为就不能采取。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而制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