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后确诊精神分裂,女子索赔遭拒悔离婚

  蔡女士和丈夫吴先生离婚后,被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在向前夫索要经济补偿无果后,欲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离婚登记。蔡女士不知主张是否合法,遂拨打李律师团队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蔡女士与丈夫吴先生结婚以来,常因生活琐事屡屡发生争吵,居委会多次出面调解无果。蔡女士精神压力与日俱增,2014年3月7日到医院精神科就诊。两周后,吴先生与蔡女士就夫妻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约定,民政局在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后,当场颁发了离婚证。2014年6月13日,蔡女士收到医院精神科出具的诊断证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需要入院治疗。治疗一段时间,蔡女士迫于经济压力向前夫索要经济补偿,索要无果后她认为其不符合离婚条件,欲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蔡女士咨询自己的离婚撤销申请能否被允许?

  李律师团队(李律师团队成立于2009年,是专业从事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擅长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居间调解、继承析产纠纷、高端私人律师等法律服务。多年来,团队办理了多起离婚巨额财产分割、涉外离婚诉讼、重婚刑事自诉等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点评

  根据婚姻法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蔡女士与丈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向民政局出示了关于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民政局在审查认定两人确属自愿离婚的基础上颁发离婚证的行为恰当,两人婚姻关系解除。

  又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离婚一方如果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或治疗记录,证明自己不具有作出自愿离婚的能力。蔡女士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精神诊断未确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有不适宜离婚的情形,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自愿离婚的条件,民政部门在进行法定审查义务后,准予离婚颁发离婚证的行为合法有效,蔡女士不能申请撤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