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亲子鉴定讨要抚养费

  2008年8月,来自安徽的张某和常州本地人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没有多长时间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29日,双方根据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第二年,在男方刘某家,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完成了结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初,张某生了个儿子起名叫虎子,全家人都很高兴。然而还没有坐满月子,张某就带着儿子回了老家安徽。原来,张某一直无法忍受刘某的坏脾气,以致两人感情逐渐有了隔阂。生下儿子后,张某觉得时机到了,不想和刘某再生活在一起,于是就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可是让张某意外的是,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却带来了麻烦。

  自张某和刘某挑明态度后,刘某认为儿子虎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没有义务抚养。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虎子由自己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刘某坚持认为虎子不是自己亲生儿子。刘某辩称,如果张某真是为儿子考虑,应该两人还是生活在一起,由两个人共同抚养儿子,并表示希望张某回家共同生活。已经对刘某灰心的张某只好申请亲子鉴定。2011年年初,经司法鉴定,刘某与张某之子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对此。刘某不得不承认虎子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庭审中,刘某希望虎子可以由自己单独抚养,这样更有利于虎子的成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虎子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由张某抚养教育,刘某每月承担虎子生活费500元,至虎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30日前交付。虎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张某、刘某凭发票各半承担,至虎子独立生活时止,钱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交付。刘某在给付上述费用时,有权探视虎子,待虎子有行为能力时,可自行选择随母或者随父生活,另一方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