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自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发布实施以来,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从沙河口区法院了解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婚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条款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赵先生和刘女士夫妻二人今年3月起分居,两个月后,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认为妻子有不忠行为,要求和妻子刘女士结束持续5年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照准了赵先生的离婚请求,但是房产的处置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赵先生认为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应该归个人所有。而刘女士则称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卖房款。
原来,早在2005年赵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前,赵先生的父母拿出28万多元以赵先生的名义,购买了沙河口区的一处房屋,贷款数额为10万元,并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偿还了6000多元贷款。2008年,赵先生和刘女士商量决定将正在供贷的房屋卖掉,用卖房的钱买下刘女士母亲的军产房屋。为了提前还清贷款,刘女士提取了4.55万元公积金,并由赵先生的母亲申请,在年底一次性还清了所有贷款。房屋卖出的当天就买下了赵先生岳母的房屋,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赵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结婚时的房屋是赵先生的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的,并且在两人举行婚礼前就已经偿还了5万多元的贷款,房子应该是婚前个人财产。2008年,赵先生将原有房屋卖掉,购买了其岳母的一套房屋,可看做是赵先生出卖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转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和第十条作出判决,女方有过错准予双方离婚,房屋归赵先生所有,刘女士为还贷提取的公积金应属共同财产,赵先生返还一半,即2.275万元。二人的共同存款和其他家用设备双方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