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岳父代签协议,能起诉离婚吗

  张先生来电咨询:2008年我与妻子严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1年初,因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后,妻子赌气外出不归。由于始终找不到妻子,我与岳父进行协商,商讨与妻子离婚事宜,并签订了一份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岳父“代表”自己的女儿在协议上签了字。请问律师:如果我凭此协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按此协议判决我们离婚吗?

  司晓楠律师解答: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自愿协商,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一种是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或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离婚,都必须夫妻双方自亲自办理,别人无权代替。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无论是否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本案中,张先生的岳父没有权利和资格代替自己女儿决定是否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与女婿达成离婚协议。此份协议没有征得张先生妻子的同意,之后也没有得到其追认,应当认定无效,法院不会按照此协议判决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张先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诉讼文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对方,这样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