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共同生活,法院调解退彩礼
婺源讯近日,婺源法院赋春法庭法官细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使一起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戴小方(化名)与被告江小田(化名)自愿离婚,原告退还被告金器首饰及彩礼1万元。
戴小方与江小田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后相识,2007年2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江小田为结婚花去包括购买金器首饰在内人民币4万多元。因江小田的身体原因不能过夫妻生活,造成两人婚后一直分居。2008年1月22日,戴
小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另一方应退还部分彩礼。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原、被告达成以上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