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结婚三十年诉离婚才发现两人系表兄妹

  结婚三十年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而是判婚姻无效,原来夫妻俩竟是表兄妹

  51岁的宋某和丈夫孙某均是社旗县人,双方于1984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4年5月,两人想要在社旗县买房,但是买房需要结婚证明,所以在同年5月4日,两人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之后的生活中,两人经常争吵,孙某时常对宋某大打出手,2014年12月23日,感觉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处理双方未成年儿子的抚养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的父亲出庭作证。原来,宋某父亲原姓许,被告的母亲许某是他的姐姐,小时因家庭生活困难,他被送给一姓宋人家后改姓宋,原告是他的女儿。被告孙某辩称,原告的父亲与其母亲的姓氏不一样,其与原告不是近亲,希望法庭能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并未出示证据。

  婚姻虽无效孩子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姑表亲,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不能结为夫妻,因此两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于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实施依据,不予支持。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和女儿均已成年,次子还未成年。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人之间所生的子女受法律保护,他们之间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法院对原、被告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了另案处理。

  法律知识拓展:

  《婚姻法》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