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同居15年,男子离婚欲分房

  十余年的夫妻情感发生裂痕,当男方诉求离婚时,本属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子却无法进行分割,究其原因竟是“没领结婚证”。9月15日,市中院下发终审宣判:“因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书,不能确认其夫妻关系,该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同时解除双方同居关系。”

  案情:同居15年离婚房咋分

  家住雁滩的马女士中年丧偶后,终于在1996年开始了人生第二春,她遇到了汪某,并且两人很快生活在一起。二人虽未生育,但日子过得不错。期间,马女士对共同居住的雁滩房屋进行扩建,并将其中两间房屋改成小卖部,用男方汪某的名字进行注册后,开始经营。2000年,马女士将原房屋拆后修建起一座4层小楼:一楼继续作为小卖部,由汪某经营,四楼成为双方居住地,二、三楼全部出租。

  2010年,马女士和汪某因生活琐事协议离婚。共同生活十余年之后,他们这才意识到:当初在一起,根本没领过结婚证,现在谈何离婚?紧接着,这栋4层小楼成为这场离婚大战的争议重点。

  法院:同居关系房子归房主

  庭审中,男方汪某认为:他与马女士自1993年11月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虽然没领结婚证,但左邻右舍都可以证明他们的夫妻关系。期间,二人共同出资25万元,修建现有房屋,这套房屋应当有他的一份,故请求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并分割财产。

  马女士则称,她与汪某并非同居关系,汪某只是租用其房屋开办小卖部,双方为租赁关系,房屋不能分割。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领取结婚证书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确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情况下,应解除同居关系。故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争议房屋归被告马女士所有,马女士支付给汪某10万元生活补助费。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9月15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因现住房屋是在马女士原宅基地上修建的,原告汪某不能证明其在建房时出资的事实,而双方又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故该房屋应视为被告马女士的个人财产。但因双方同居生活长达十多年并有出租收益,解除同居关系后,马女士应在住房及生活上对汪某予以适当的补偿和帮助,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