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3万元彩礼引发爱情悲剧

  ■案例传真

  中国江苏网1月7日讯本是一段两情相悦的美好姻缘,却因3万元彩礼是否给付而最终分道扬镳。近日,淮阴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戴小某、戴某、陈某及第三人魏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2年,吴某和戴小某经魏某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吴某给付戴小某彩礼5万元并承诺结婚当日再给付彩礼3万元。2013年5月1日结婚当日,吴某父亲委托第三人李某将3万元彩礼转交戴家。结婚仪式后,吴某和戴小某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戴小某提及吴某家不守信用,没有在结婚当日给付剩下的3万元彩礼,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并最终分手。分手后,吴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戴小某及其父母和第三人魏某、李某返还彩礼8万元。庭审中,戴家对5万元彩礼不持异议,但该三被告称并未收到剩余的3万元彩礼,第三人李某则称结婚当日确实接受吴某父亲委托将3万元彩礼带至被告家,但因其与被告家人不太熟悉便将该3万元钱交由媒人魏某代为转交,而第三人魏某则述称其并没有收到李某转交的3万元彩礼钱。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均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为与被告戴小某缔结婚姻关系,在双方订亲时给付被告戴小某彩礼5万元且被告不持异议,现原、被告缔结婚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被告戴小某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退还。考虑到原、被告已相处了一段时间及存在同居关系的事实,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被告戴小某向原告吴某返还4万元;对于结婚当日给付的3万元彩礼,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确已收到,因此三被告不承担该部分款项的返还义务;关于原告对第三人是否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问题,因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应当为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及双方父母,而第三人作为原告与被告戴小某缔结婚姻关系的媒人及婚礼仪式参与人,并非本案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如对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可另行诉讼。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戴小某返还原告吴某人民币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