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查明的事实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查明的事实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该子女的意见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存在可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形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存在可予优先考虑与一方生活的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形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形

  (4)是否存在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

  4、是否存在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情形

  5、抚养费的考量情形: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收入及财产情况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综合上面所说的,孩子出生之后夫妻要离婚的,孩子一般都会随母生活,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孩子的利益。但如果实际情况有变,那么谁来担当孩子的监护人可能就会有变,所以,一般不同的情况处理的方法也就会不一样,这也是为了孩子的成长考虑。

  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但是只能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