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释未落槌已火热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婚姻关系是最复杂最难理清的家务事。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涉及到了房子、孩子、票子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一时间成为南昌市民议论最多的话题。

  昨日,记者采访了我省的法律专家和一些南昌市民,让我们一起听听他们对《解释三》的看法。

  个人财产认定年轻人说很“给力”

  新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江西郎秋律师事务所吁斌律师认为,新规中,个人财产认定的范围扩大了。《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

  以前是说,婚姻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父母的,这些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如果出台,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市民王伟在结婚后,家人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按现行《婚姻法》规定,即使这套住房所有人登记为王伟,但这套住房仍为夫妻共有财产。而《解释三》如果出台,即便以后王伟夫妇离婚,其妻子也不能参与这套房子的财产分割。

  另外,市民张威打算明年结婚,今年家人为他购买了一套婚房。但是在房子问题上,张威还真的存在一些顾虑。张威说,虽说婚前可以进行财产公证,但这种方式似乎有些不爷们儿,也会在女方心里留下芥蒂。他坦言:“但如果不公证,真要是两人感情不和起了纠纷,这部分积蓄就会被分去一半,家人肯定不好接受。这个解释正好解决了我的顾虑,很给力!”

  任凭“小三”哭闹一分钱也捞不到

  新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吁斌律师告诉记者,现行的《婚姻法》有规定,因一方有外遇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对夫妻双方为保护婚姻、对于“小三”的情况,却没有做出规定。

  《解释三》给出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明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婚姻一方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就是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包养方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实际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分手费”,法院一样不会支持。

  案例

  在南昌高新开公司的吴某背着妻子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小三”陈某。两年后,和陈某协议分手,签订协议,同意支付“小三”10万“青春损失费”,但是被妻子发现,不让丈夫支付10万的费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新规,‘小三’如果拿着协议去法院,请求吴某支付10万元,法院也不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有婚姻关系。”

  另一种声音

  《解释三》可行吗?

  在采访中,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的何竞远律师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实际可操作性持保留意见。

  “小三”其实可以捞到钱

  “我们可以假设。”何竞远律师给记者讲了个例子:,张某在外面养了“小三”,给“小三”买了一套房子、一辆跑车。张某的妻子熊某知道后,要求“小三”返还房子和跑车。如果“小三”一口咬定,这房子和车子是她自己买的,不是张某买的。熊某必须找出张某买房买车的证据。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非常困难。

  财产认定不利于弱势群体

  何竞远说,按照传统习俗,婚恋双方一般由男方置房为多,女方则掏钱用于其他方面。如果这一对夫妻结婚若干年后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着孩子离去,有的可能是全职太太,为生育孩子辞了工,全心全意为家付出,这样一来,岂不成了“无产阶级”?这样的话,婚姻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得不到保护。

  “由此看来,这个意见稿还有值得商榷之处,好在它只是意见稿,没有正式实施。”何竞远律师说,“在立法中,只有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全方面的权衡,才能有利于婚姻关系、伦理道德、公平法则的长足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