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让“夫妻忠诚协议”走上法律台面

  这几天,导演王某嫖娼一事引起了热议,不少人“婚姻安全”产生忧虑。前天,武汉一律师事务所别出心裁,竟推出一个《夫妻忠诚协议》模板,试图给不放心的人一些安慰。(9月21日《武汉晚报》)

  时下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之类的数量不少、情况各异。据报道,上海是目前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城市,婚外情泛滥是离婚率居高的主因之一。8年前,全国第一份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就在这里诞生。这是“婚姻信任危机”的产物。

  “忠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等,这些过去只出现在生意场上的协议,现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家庭夫妻关系中,签订婚姻契约成为一种新趋势,所以有人在质疑,这到底是婚姻的进步还是忠诚的倒退?有人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忠诚协议限制了一方的人身自由权,有违法律规定。

  笔者以为,“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显现的道德。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忠实义务是夫妻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所以写入“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遏制泛滥的婚外性行为。

  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有效。

  夫妻应当忠实于对方,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有效的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如果不要求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夫妻忠诚协议模板”应运而生,既像一首“朦胧诗”,又像一副“安慰剂”,是在是在打法律“擦边球”,是一种精神救渎。法律应该让“忠诚协议”的“民间智慧”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修改完善婚姻法,把“夫妻忠诚协议”纳入法律规定条款,让“夫妻忠诚协议”走上法律台面,并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