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引发房产纠纷,未办过户登记不予分割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被告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不被支持的离婚纠纷案。
2013年11月13日,潘某向安乡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陆某离婚,并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向陆某送达诉状副本时,陆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现在住的房子是夫妻俩买的,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在审理过程中,陆某表示,两人结婚后,潘某的父亲将自己名下一栋两层的楼房赠与给两个儿子各一层。两年后,潘某和陆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弟弟、弟媳的那一层买了下来。随后,这栋房子一直是二人居住着,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子的产权登记仍在潘某父亲名下。
在庭审举证过程中,陆某出示了一份收据,收据表明潘某弟弟收潘某夫妇现金5万元后便无权过问房屋之事。但对陆某陈述的情况及其出示的证据,潘某却予以否认,称其父亲当时只是将房子让给他们居住,并没有赠与的行为。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对潘某的父亲进行了当庭调查。潘某父亲表示自己并没有将房屋赠与给两个儿子,潘某夫妇给付弟弟5万元是因为陆某与弟媳打架,为解决家庭矛盾要求弟弟一家搬出房屋才付款的。
最终,此案因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陆某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被共同购买而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官遂当庭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对房屋不予分割,如果该房屋权属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陆某可单独就其分割另行起诉。
在此,法官想提醒各位,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方式不同,动产以交付为主,不动产以登记为主。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购房后马上变更登记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