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被法院按民俗判还彩礼
“被告辩称未收取原告方给付的聘礼现金,与习俗及事实不符,被告应返还原告定亲礼金18800元”。3日,盐都法院判决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现金18800元,但无直接证据证明给付该礼金,法院依据民俗判处女方返还彩礼。
2010年8月,蔡某与徐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9月举行定亲仪式。定亲时,蔡某家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了徐某彩礼现金18800元及“三金”,为新婚小两口的婚后生活讨个好彩头。但好景不长,2011年8月,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琐事发生矛盾,两家解除了当初的婚约。蔡某一家遂要求徐某返还彩礼现金以及“三金”,虽然耗了一段时间,但徐某父亲很快就将“三金”退还给了蔡某,但始终不肯承认收到过蔡某家给付的礼金18800元。蔡某一气之下,将徐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给付定亲彩礼18800元展开了舌战,原告方以当时在场人的一份共同书面证词和在场的三个证人的证言证明,当日原告母亲用两条红毛巾裹着礼金18800元给被告,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方却一口咬定未曾收到过原告所称的礼金。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按农村风俗所订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当地通行的民俗习惯,被告辩称未收取该礼金,与民俗以及事实不符,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18800元。被告表示不服,已上诉。